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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魏芸 陳薇薇報道)工人因操作機械方法不當意外身亡,包工頭為逃避責任偽造事故現場,並指使證人作假證。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包工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小謝(化名)剛二十齣頭,寧夏人,家裡經濟條件不太好,高中畢業後就出來社會打拼。2013年5月,小謝在哈密市雇了10個小工當起了包工頭,承包了西氣東輸三線某段的工程,懷著雄心壯志的小謝眼看著自己的事業蒸蒸日上,本想大幹一番賺上一筆就回老家看看父母,沒想到卻發生了意外。
  ????????2014年5月4日19時許,工人李強(化名)在施工工地駕駛裝載機時,因操作不當意外死亡,待小謝和另外幾個工人發現時,李強早已經斷了氣。小謝當時又氣憤又懊惱,自己作為包工頭,這樣一來肯定要賠一大筆錢,這幾年的辛苦不就白費了嗎?
  ????????為了少賠一些錢,小謝轉念一想,如果把現場偽造成李強是在去工地的路上身亡的,那自己就不用承擔太大的責任了。說乾就乾,小謝當即讓另外一名工人把裝載機開到另一處偽造了事故現場,同時報了警,並指使雇佣的3個小工向前來調查的公安人員作偽證,說李強是在去工地的路上出了事故。
  ????????其他的小工看不過去,李強人都已經死了,小謝怎麼還能這樣?所以,在公安機關調查他們的時候,他們說出了實情。
  ????????法院判決
  ????????哈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謝因個人利益,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小謝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小謝隨後與李強雙方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65萬元。
  ????????法官說法
  ????????“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有什麼區別?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偽證罪是指證人、鑒定人、記錄人或者翻譯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偽證的行為。
  ????????哈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認為,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但是兩者具有明顯的差別: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3、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原標題:新疆哈密一工人不慎身亡 包工頭找人作假證獲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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